新华社天津3月4日电(记者付光宇)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报》,规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应缴纳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该通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2024年5月31日废除。据理解,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驻到天津工作一年以上,在天津出售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应缴纳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低于其申请人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低限额40万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警告,以愚弄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升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撤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予惩处;逾期不撤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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